关于启用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专用章的公告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启用执法专用章,适用于办理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执法专用章全称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专用章”,共6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专用章采用分章制。即: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1号章;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2号章;连云港市灌南生态环境局3号章;连云港市赣榆生态环境局4号章;连云港市海州生态环境局5号章;连云港市连云生态环境局6号章。
2、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专用章(1-6号)仅限于各驻县(区)生态环境局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办理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过程中,出具的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外的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各执法专用章不得异地挪用或用于其他方面,异地挪用或用于其他方面使用该印章无效。
3、上述执法专用章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文书中与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