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1项)
序号 |
违法行为(列举)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 律 依 据 |
1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建设项目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在立案前已主动完成备案,且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及环境保护措施已落实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2项)
序号 |
违法行为(列举) |
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 律 依 据 |
1 |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1.除第一类污染物、重金属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仅有一项污染物超标且超标幅度不超过3%、PH值超标0.5以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未发现其他污染后果的。 2.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者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损害赔偿义务的。 |
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不得超过20万元的罚款金额,且从轻后罚款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2 |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
1.除第一类污染物、重金属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仅有一项污染物超标且超标幅度不超过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未发现其他污染后果的。 2.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者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损害赔偿义务的。 |
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不得超过20万元的罚款金额,且从轻后罚款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