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字〔2021〕12号
当事人:东海县仁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21C0Q61G
地址:东海县种畜场康佳路2号
当事人东海县仁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1月24日经调查,东海县仁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有传送带2条及移动性破碎机生产线1套,于2020年4月19日开始安装生产设施,7月23日安装完成, 10月18日投入生产,现场生产成品砂石200吨左右,建筑垃圾原料500吨左右,“建筑垃圾破碎生产线”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按照连云港市东海县生态环境局与韩**共同委托所涉及的《韩桂军位于东海县伟玲砖厂院内的机器设备、存货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东海县仁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院内的机器设备与韩**同属一个行业,机器设备相符,参照投资额为55.8万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0年11月24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郑桥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0年11月24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郑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3、2020年11月24日由当事人盖章并由其现场负责人郑桥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4、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郑桥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4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郑桥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4日、12月14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4日在当事人公司现场拍摄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2020年10月17日由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与韩桂军共同委托所涉及的《韩桂军位于东海县伟玲砖厂院内的机器设备、存货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一份,东海县仁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院内的机器设备与韩桂军同属一个行业,机器设备相符,证明当事人涉案建设项目投资额。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该予以处罚。
2020年11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东环责改字〔2020〕A11270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郑桥拒绝签收;2021年2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字〔2021〕5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举行听证、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郑桥当场拒绝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项目建设进程为投入生产阶段,裁量百分值为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为无,裁量百分值为0%;即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20%+0%+0%+15%+3%+0%+0%)×55.8万×5%”的裁量幅度,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零陆佰零贰元整(1.060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及时改正)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百分值为0%;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为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裁量百分值为0% ;验收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外,裁量百分值为0% ;排放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5%;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六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裁量百分值为0% ;对周围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裁量百分值为0%。即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20%+0%+0%+0%+0%+5%+0%+0%+0%)×100万元”的裁量幅度,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零陆佰零贰元整(26.0602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陆万零陆佰零贰元整(26.0602万元整),取得《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拾陆万零陆佰零贰元整(26.0602万元整)。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
地 址:海州区通灌北路43号
户 名: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帐 号:104311010120122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影响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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