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字〔2021〕51号
当事人:东海县李埝乡振东生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722MA21BA1T23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臧龙江
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30915****
地址:东海县李埝乡****
当事人东海县李埝乡振东生猪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经过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4月6日、5月18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东海县李埝乡振东生猪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5日开始从事生猪规模养殖,现存栏生猪460头,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养殖场北侧围墙外有部分养殖粪污渗出,未及时收集、处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2021年4月6日由当事人的经营者臧龙江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1年4月6日由当事人的经营者臧龙江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3、2021年4月6日由当事人的经营者臧龙江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4、由当事人的经营者臧龙江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6日在当事人养殖场地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由当事人的经营者臧龙江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6日、5月18日在当事人养殖场地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两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6日在当事人养殖场地现场拍摄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属于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处置畜禽粪污”和“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21年4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东环责改字〔2021〕Q04120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的经营者臧龙江于当日现场签收;2021年6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字〔2021〕58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的经营者臧龙江于当日现场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Y=0.05%;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未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0.05%+(0%+0%+0%+0%+0%)×(1-0.05%)]×10万元”的裁量幅度,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处置畜禽粪污”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元整)的行政处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Y=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未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0.1%+(0%+5%+0%+0%+0%)×(1-0.1%)]×5万元”的裁量幅度,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肆拾柒元整(2547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合计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玖拾柒元整(2597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仟伍佰玖拾柒元整(2597元整)。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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