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赣环行罚字〔2020〕119号
当事人:连云港咏瀚黄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MA1XXNHXX5
法定代表人:崔维廷
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孟曹埠村北
连云港咏瀚黄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11月17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连云港咏瀚黄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厂房东侧存放的部分原料黄沙遮盖不到位,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2020年11月17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维廷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0年11月17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维廷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3、2020年11月17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维廷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4、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维廷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7日在你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5、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维廷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7日在你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7日在你公司现场拍摄照片3张,现场执法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0年12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赣环行罚告字〔2020〕119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维廷于当日现场签收,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元整(1.54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元整(1.54万元整),取得《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元整(1.54万元整)。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
地 址:海州区通灌北路43号
户 名: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帐 号:431101012012212
电 话:0518--8548178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