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字〔2021〕7号
当事人:东海县康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NTRQP13
法定代表人:鲁兵武
地址:东海县双店镇昌黎水库西侧
当事人东海县康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0日对东海县康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生产,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转,我局委托青山绿水(江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对当事人隧道窑废气排口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于2020年11月9日送至法定代表人鲁兵武签收。根据检测报告(LQHJ200105)结果:当事人隧道窑废气排口(FQ1)颗粒物折算排放浓度为120mg/m3、二氧化硫折算排放浓度均值为683mg/m3,分别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人工干燥及焙烧生产过程相应限值标准(颗粒物为30 mg/m3、二氧化硫300mg/m3)的300%和127%。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0年11月9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鲁兵武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0年11月9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鲁兵武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3、2020年11月9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鲁兵武盖章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4、由法定代表人鲁兵武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0日、11月09日在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0日在公司现场拍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法定代表人鲁兵武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09日在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青山绿水(江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LQHJ200105号)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20年11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东环责改字〔2020〕S111202号),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鲁兵武于当日现场签收;2021年1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字〔2020〕76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鲁兵武于当日现场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为10%;超标污染物数目为2个,裁量百分值为4%;超标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0%;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00%以上不足500%,裁量百分值为11%;小时排气流量为5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裁量百分值为10%;排放区域为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农村地区),裁量百分值为3%;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为一般期间,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未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裁量百分值为0%。即罚款金额=(10%+4%+0%+11%+10%+3%+0%+0%+0%)×100万元”的裁量幅度,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万元整),取得《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万元整)。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
地 址:海州区通灌北路43号
户 名: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帐 号:4311010120122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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