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字〔2021〕77号
当事人:东海县众森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21414R2Y
住所:东海县石榴街道S236与S464交汇处西600米路北
当事人东海县众森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当事人未生产,当事人“年产60万吨预拌砂浆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于2020年7月10日开始建设,按照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东海行审备〔2021〕1号),当事人生产项目总投资额为2680万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1年3月30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于猛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1年3月30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于猛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3、2021年3月30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于猛签字并盖章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4、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于猛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30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于猛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30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30日在当事人公司现场拍摄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21年5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字〔2021〕37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猛于2021年5月27日签收。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但是于2021年5月31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我局定于2021年6月25日10时30分,在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三楼会议室公开举行东海县众森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听证会。
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以下几点:1、对《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裁量因子“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提出异议,认为我局2021年3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里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猛描述的于2020年7月10日开始建设信息有误,2020年7月10日只是拆除原东海县扶农肥料有限公司厂房,实际上该公司是2020年10月20日才安装地磅开始建设;2、提出备案金额与实际投资金额不符。
经我局复核,认为:1、针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异议,当事人无法提供施工协议、安装地磅等其他信息材料,只提供一张2020年7月10日拆除原东海县扶农肥料有限公司厂房的照片。针对该情况,调查人员无其他支撑材料证明当事人在笔录里描述的于2020年7月10日开始建设的准确性,经复核决定采纳当事人在听证笔录里提出的开始建设时间为“2020年10月20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由“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调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由8%调整为3%;2、听证会后,调查人员进行后续调查,当事人“年产60万吨预拌砂浆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已建成,二期尚未建设,备案金额与实际投资金额不符,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与实际情况存在明细差异的;地方有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采取第三方询价等方式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认定”情形。2021年6月30日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和东海县众森建材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东海县众森建材有限公司一期已建成的设备、厂房、土地租赁等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报告中证(连云港)资评字(2021)第0044号》和《中证(连咨询)估字(2021)第0044-1号》显示资产评估净值为727.0076万元,经重新计算拟处罚金额=(20%+0%+0%+5%+3%+0%+0%)×727.0076万元×5%=10.1781万元。
综上,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裁量因子“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由“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调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由8%调整为3%;当事人公司“年产60万吨预拌砂浆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经评估为727.0076万元,处罚金额经计算由“44.22万元”调整为10.1781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柒佰捌拾壹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5%,见证据4、5、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3%,见听证笔录、案审会记录;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20%+0%+0%+5%+3%+0%+0%)×727.0076万元×5%=10.1781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壹拾万壹仟柒佰捌拾壹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万壹仟柒佰捌拾壹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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