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字〔2021〕78号
当事人:东海县忠盛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光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58371993XN
住所:东海县桃林镇白岭村驻地
当事人东海县忠盛石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5月21日对当事人东海县忠盛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厂房西侧、北侧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石子粉末等物料,堆放时间十天左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1年5月21日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朱**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可以证明违法主体;
2、2021年5月2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可以证明受委托人朱**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3、2021年5月21日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朱**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可以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4、2021年5月21日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朱**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可以证明送达地址;
5、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朱**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1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朱**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1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1日在当事人公司现场拍摄照片三张,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两年内环境违法决定书(连东环行罚字〔2020〕5号),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8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字〔 2021 〕72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朱**于2021年8月17日签收。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裁量起点(及时改正)1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见证据6,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见证据8,5%;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
罚款金额=[10%+(0%+0%+0%+5%+0%)×(1-10%)]×10万元 =14.5%×10万元=1.45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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