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海环行罚字〔2021〕3号
当事人:连云港纶洋单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302274971Y
法定代表人:仲杰
住所:海州经济开发区纬二路1号
当事人连云港纶洋单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8日、9月29日、11月3日、11月18日经调查,通过连云港纶洋单丝科技有限公司监控视频显示,该公司“年产200吨单丝产品研发生产项目”热熔挤出生产线2020年9月5日生产,至9月23日下午3点停止运行;该“年产200吨单丝产品研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4年6月20日通过审批,并于2016年开始生产,至今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2020年6月份,该公司又投资27.1655万元,新上一条“经编生产线项目”,检查时尚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2020年9月28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仲某某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0年9月29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现场负责人仲某某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3、2020年9月28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仲某某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确定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4、2020年9月29日由当事人盖章并由其现场负责人仲某某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5、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仲某某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8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仲某某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9日、11月3日、11月18日在海州生态环境局及当事人公司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责任人员;
7、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8日在当事人公司现场拍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2020年11月3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仲某某提供的“年产200吨单丝产品研发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节选)一份、原海州区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意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报批。
9、2020年11月3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仲某某提供的“年产200吨单丝产品研发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节选)一份、原海州区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意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报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构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20年11月4日,我局向该公司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海环责改字〔2020〕58号),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于当日现场签收;2020年12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海环行罚告字〔2020〕52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该公司门卫于当日签收。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8日向我局书面提交陈述申辩。经研究,我局认为:关于申辩一,裁量起点即为法律规定的最低处罚额度;关于申辩二,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环评报告表,该公司虽然实际排放的污染物很少,但不属于裁量表中未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关于申辩三,该公司虽然因疫情等原因间断性生产,但该公司2016年已投入生产,持续时间远超12个月。关于申辩四,该公司新增精编生产线属于报告表类项目,经调查,该精编生产线与原拉丝生产线是两个独立的项目,精编是采购PE复丝,通过编织机编制出来产品,并未使用拉丝生产线的产品。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目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精编生产线属于登记表类,故决定对该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不予处罚。基于以上几点,决定对当事人的申辩部分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裁量因子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0%;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已建成并投入使用0%;3、未经验收0%;4、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5、排放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1%;7、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0%;8、对周边居民、单位未造成不良影响0%。罚款金额为:(20%+0%+0%+0%+0%+5%+11%+0%+0%)×100万=36万),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年产200吨单丝产品研发生产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万元整),取得《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万元整)。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
地 址:海州区通灌北路43号
户 名: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帐 号:4311010120122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