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字〔2021〕58 号
当事人:东海县超越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增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666802894U
地址:东海县安峰镇峰泉路东侧
当事人东海县超越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4月29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东海县超越矿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0日将约60吨易产生扬尘的半成品石榴石堆放在厂区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1年4月29日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徐增超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1年4月29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徐增超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3、2021年4月29日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徐增超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确定个人身份信息;
4、2021年4月29日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徐增超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5、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徐增超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9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徐增超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9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9日在当事人公司现场拍摄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21年5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东环责改字〔2021〕A05270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于当日现场签收;2021年6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字〔2021〕51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于当日现场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的裁量百分值为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X100%=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为无,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0%+0%+0%)×(1-10%)]×10(万元)”的裁量幅度,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万元整),取得《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万元整(1万元整)。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
地 址:海州区通灌北路43号
户 名: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帐 号:104311010120122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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