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字〔2021〕12-1号
当事人:郑桥
公民身份号码:320722********6952
住址:东海县*********
当事人郑桥环境违法一案,经过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1月24日经调查,东海县仁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有传送带2条及移动性破碎机生产线1套,于2020年4月19日开始安装生产设施,7月23日安装完成, 10月18日投入生产,现场生产成品砂石200吨左右,建筑垃圾原料500吨左右,“建筑垃圾破碎生产线”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当事人郑桥为东海县仁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项目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0年11月24日由当事人郑桥提供的东海县仁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0年11月24日由当事人郑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3、2020年11月24日由东海县仁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盖章并由当事人郑桥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4、由当事人郑桥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4日在东海县仁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由当事人郑桥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4日、12月14日在东海县仁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4日在东海县仁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2020年10月17日由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与韩**共同委托所涉及的《韩桂军位于东海县伟玲砖厂院内的机器设备、存货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一份,东海县仁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院内的机器设备与韩**同属一个行业,机器设备相符,证明当事人涉案建设项目参照投资额为55.8万元。
东海县仁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郑桥为东海县仁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20年11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东环责改字〔2020〕A11270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郑桥拒绝签收;2021年2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字〔2021〕5-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举行听证、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郑桥当场拒绝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3-4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X=25%;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为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裁量百分值为0%;主管态度为重大过失,裁量百分值为11%;责任主体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裁量百分值为2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即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5%+31%×(1-25%)]×20万”的裁量幅度,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郑桥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伍佰元整(9.6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玖万陆仟伍佰元整(9.65万元整),取得《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玖万陆仟伍佰元整(9.65万元整)。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
地 址:海州区通灌北路43号
户 名: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帐 号:104311010120122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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