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字〔2021〕62号
当事人:连云港宝荣水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海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3390303485
地址:东海县李埝乡驻地北侧、洪夏路西侧
当事人连云港宝荣水玻璃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4月8日、4月20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连云港宝荣水玻璃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当事人将原“一级水喷淋+二级碱喷淋”装置产生的含有煤焦油(废物类别:HW11,废物代码:451-003-11,危险特性:T)的脱硫碱液存放于三个沉淀池内,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2021年4月8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1年4月8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3、2021年4月8日由当事人盖章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4、2021年4月8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现场负责人相**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5、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相**签字确认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30日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8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相**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8日、4月20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8日在当事人公司现场拍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贮存的煤焦油属于危险废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21年5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东环责改字〔2021〕Q042907号),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委托人于当日现场签收;2021年6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字〔2021〕54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的委托人于当日现场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为Y=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未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0%+0%+0%)×(1-10%)]×100万元”的裁量幅度,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万元整),取得《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万元整)。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
地 址:海州区通灌北路43号
户 名: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帐 号:104311010120122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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