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海环行罚字〔2021〕9-1号
当事人:胡静辉
身份证号码:320705196908083515
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郁州南路10-25号楼三单元102室
当事人胡静辉环境违法一案,经过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连云港东鼎实业有限公司正在生产。该公司“玻璃纤维布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于2020年3月建成并投入生产;“玻璃钢项目”于2008年3月取得环评手续,同年建成并投入生产,未进行“三同时”验收。当事人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项目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2020年11月13日由该公司的现场负责人胡某某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0年11月13日由该公司的现场负责人胡某某提供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其身份信息;
3、2020年11月27日由该公司的现场负责人胡某某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其身份信息;
4、2020年11月13日由该公司的现场负责人胡某某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现场负责人胡某某系受该公司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5、2020年11月24日由该公司盖章并由该公司的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6、由该公司的现场负责人胡某某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3日在该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该公司的现场负责人胡某某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7日、11月30日、12月9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3日在该公司现场拍摄照片5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提供《质检报告》(MFE-2环氧乙烯基酯树脂)复印件一份、《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是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20年11月30日,我局向该公司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海环责改字〔2020〕69号),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的现场负责人于当日现场签收;2021年1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海环行罚告字〔2021〕9-1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于当日现场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3-4对违法责任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5/20×100%=25%;裁量因子1、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为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2、主观态度为重大过失11%;3、责任主体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4、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0%。罚款金额=[25%+(0%+11%+20%+0%)×(1-25%)]×20万=9.65万),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责任人胡静辉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伍佰元整(9.6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玖万陆仟伍佰元整(9.65万元整),取得《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玖万陆仟伍佰元整(9.65万元整)。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
地 址:海州区通灌北路43号
户 名: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帐 号:4311010120122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