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字〔2021〕53号
当事人:连云港冠特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21FFNJ6L
地址:连云港市东海县驼峰乡工业集中区(远东路东侧,百怡路南侧连云港晶大石英南侧对面)
当事人连云港冠特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连云港冠特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当事人“年产30万吨预混砂浆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于2021年2月份开始建设,按照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东海行审备〔2021〕87号),项目总投资为380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2021年4月19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李**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1年4月19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现场负责人李**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3、2021年4月19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李**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4、2021年4月19日由当事人盖章并由其现场负责人李**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5、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李**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9日在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李**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9日在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9日在公司现场拍摄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2021年4月19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李**提供的《年产30万吨预混砂浆项目》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年产30万吨预混砂浆项目总投资额为380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21年5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东环责改字〔2021〕N05250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李**于当日现场签收;2021年6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字〔2021〕50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李**于当日现场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为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项目建设进程为基础建设阶段,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20%+0%+0%+0%+0%+0%+0%)×380万×5%”的裁量幅度,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万元整),取得《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万元整)。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
地 址:海州区通灌北路43号
户 名: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帐 号:104311010120122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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