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字〔2021〕13号
当事人:东海县石白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NHLE76F
地址:连云港市东海县石榴街道姜庄村李白水库南
当事人东海县石白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9日对东海县石白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生产,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转,经江苏经纬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脱硫塔废气排放口烟囱测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当事人脱硫塔废气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折算浓度为176mg/m3,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人工干燥及焙烧生产过程相应限值标准(颗粒物为30 mg/m3)的487%。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2020年12月18日由当事人现场负责人陈*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0年12月18日由当事人现场负责人陈*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现场负责人陈*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3、2020年12月18日由当事人现场负责人陈*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王立桂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确定个人身份信息;
4、2020年12月18日由当事人盖章并由其现场负责人陈*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5、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陈*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9日、12月18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9日、12月18日在当事人公司现场拍摄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陈*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9日、12月18日在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江苏经纬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检测报告(JW2020120801)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2021年2月7日由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王**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现场负责人王**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10、2021年2月7日由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王**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个人身份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该予以处罚。
2020年12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东环责改字〔2020〕N12240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陈*于当日现场签收;2021年2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字〔2021〕10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王**于当日现场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超标污染物数目1个,裁量百分值为0%;超标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0%;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00%以上不足500%,裁量百分值为11%;小时排气流量为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标立方米,裁量百分值为7%;排放区域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裁量百分值为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为一般期间,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3次,裁量百分值为9%;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裁量百分值为0%。即罚款金额=(10%+0%+0%+11%+7%+0%+0%+9%+0%)×100万元”的裁量幅度,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37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37万元整),取得《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37万元整)。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
地 址:海州区通灌北路43号
户 名: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帐 号:104311010120122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