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字〔2021〕3号
当事人:候幸福
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800302****
住址:连云港*****
当事人候幸福环境违法一案,经过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9月24日、11月2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份在连云港群盛机械有限公司院安装设备并于9月份投入生产,主要从事塑料破碎、金属分离,主要设备有料斗、破碎机、筛床等(已由当事人于11月2日前拆除完毕)。检查时,当事人加工点冲洗水存放于车间沉淀水池内,存放产品的吨袋、池内沉淀污泥、分离的塑料碎片直接堆放在车间外,另有部分产品及线路板堆放在车间内。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于9月24日委托江苏国正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加工点的固体废物进行采样检测,并于10月28日在群盛机械院内组织召开固废属性判别专家咨询会,根据江苏国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GZ20216)及专家咨询意见,当事人加工点沉淀污泥、分离的塑料碎片、存放产品的吨袋均有一项或多项指标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GB5085.3-2007)中的标准值,均属于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2020年11月2日由当事人候幸福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2、2020年11月2日由当事人候幸福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3、由当事人候幸福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4日、11月2日在当事人加工点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4、由当事人候幸福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4日、11月2日在当事人加工点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4日在当事人加工点现场拍摄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江苏国正检测有限公司于10月1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GZ20216)和**、沈*、王*三位专家出具的《固废属性判别咨询意见》一份,证明当事人加工点沉淀污泥、分离的塑料碎片、存放产品的吨袋属于危险废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20年11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东环责改字〔2020〕Q11090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于当日现场签收;2021年1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字〔2021〕3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的委托人余**于当日现场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为Y=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三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为无,裁量百分值为0%;即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100万”的裁量幅度,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候幸福“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万元整),取得《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万元整)。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
地 址:海州区通灌北路43号
户 名: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帐 号:4311010120122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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