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字〔2021〕49号
当事人:东海县雪洁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佰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221Q56X6
地址:东海县山左口乡鲁庄村徐许路东侧100米
当事人东海县雪洁家居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3月5日对东海县雪洁家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未生产,当事人“年产500万片仿鹿皮新建项目”于2020年11月动工建设,2021年2月21日建成,依据江苏中大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江苏)中大(2021)(估)字第ZC030LYG号],项目总投资额为320.64万元,当事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体工程即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1年3月5日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1年3月5日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徐海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确定个人身份信息;
3、2021年3月5日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许**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4、2021年3月5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许**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5、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许**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5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许**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5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5日在当事人公司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体工程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3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东环责改字〔2021〕T032305号),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1年3月26日签收;2021年6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字〔2021〕49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于2021年6月5日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 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28%×320.64万元×5%”的裁量幅度,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捌佰捌拾玖元整(4.4889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肆万肆仟捌佰捌拾玖元整(4.4889万元整),取得《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肆万肆仟捌佰捌拾玖元整(4.4889万元整)。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
地 址:海州区通灌北路43号
户 名: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帐 号:104311010120122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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