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字〔2021〕2号
当事人:连云港市山大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313733678P
法定代表人:张思桥
住所:东海县县石梁河镇西山后村
当事人连云港市山大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调查人员于2020年11月11日、11月25日对连云港市山大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烧结砖生产,现场检查时部分生产,煤矸石、页岩破碎筛分工序于夜间错峰生产,烧结工序正在生产。当事人厂区南侧、西侧的页岩物料露天堆放,西侧用于传输煤矸石、页岩物料的输送带露天放置,均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有效措施防治粉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2020年11月11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思桥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0年11月11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思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3、2020年11月11日由当事人盖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张思桥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4、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思桥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1日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思桥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1日、11月25日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1日现场拍摄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20年11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东环责改字〔2020〕Q11120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于当日现场签收;2020年12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字〔2020〕81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于当日现场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为Y=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为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裁量百分值为5%;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5%×(1-10%)]×20万”的裁量幅度,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万元整),取得《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万元整)。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
地 址:海州区通灌北路43号
户 名: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帐 号:4311010120122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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