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字〔2021〕76号
当事人:江苏梦兴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YTN756J
住所:江苏省东海县平明镇工业园山西路1号
当事人江苏梦兴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5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新建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20年9月28日经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批复同意,于2020年11月底建成,于2021年1月初生产至今。环评要求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采用湿式洗涤塔进行脱臭处理,使用环保药剂Tl-Clean作为洗涤剂。当事人污水处理站间歇式运行,检查时集水池及水处理设施内有水,湿式洗涤塔水箱进水管道未连接,洗涤塔水箱内没有循环水及洗涤剂,且未按照环评要求将处理过的污水连接至平明镇工业污水处理厂,当事人未落实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1年5月17日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李*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可以证明违法主体;
2、2021年4月2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可以证明受委托人李*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3、2021年4月21日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李*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可以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4、2021年4月21日由当事人盖章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可以证明送达地址;
5、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李*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1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李*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7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徐娟于2021年5月22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徐娟于2021年4月21日提供的《关于对江苏梦兴诺食品有限公司新建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1日在当事人公司现场拍摄照片五张,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8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字〔2021〕73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发室于2021年8月4日签收。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及时改正),2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0%,见证据5、6;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红线保护局区域外,0%;4.环境行为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见证据6;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未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0%。
罚款金额=[20%+(0%+0%+0%+0%+0%)×(1-20%)]×100万元=20%×100万元=20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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