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字〔2021〕39号
当事人:吕想
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00209****
住址:东海县石梁河镇***
当事人吕想环境违法一案,经过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3月3日、3月25日、4月16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吕想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当事人自2020年5月起陆续将来自江苏德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灌南县天宇硅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约270吨工业固体废物(含硅、含氟污泥)露天堆放在粮管所西侧空地,未采取防流失、防扬散等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2021年3月3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及其个人身份信息;
2、2021年3月3日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3日在当事人经营场地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4、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5日、4月16日在当事人经营场地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3日在当事人经营场地现场拍摄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灌南县天宇硅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年产5000吨硅材料提纯加工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批复文件复印件、《证明》各一份和江苏德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年产10000吨多晶铸锭、5.5亿片太阳能级多晶硅片项目》的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废水处理站含氟污泥固废属性鉴定报告复印件、《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地上堆放的为工业固体废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21年3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东环责改字〔2021〕Q03310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于当日现场签收;2021年6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字〔2021〕44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于当日现场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为Y=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裁量百分值为11%;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未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0%+0%)×(1-10%)]×100万”,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拾玖万玖仟元整(19.9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拾玖万玖仟元整(19.9万元整),取得《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拾玖万玖仟元整(19.9万元整)。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
地 址:海州区通灌北路43号
户 名: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帐 号:104311010120122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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