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字〔2021〕50号
当事人:连云港唐荣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YB9NF3J
法定代表人:何勤荣
住所:连云港市东海县房山镇达宁路西侧200米
当事人连云港唐荣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3月23日对当事人连云港唐荣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3月16日至今露天生产混凝土水泥方桩,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2021年3月23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何勤荣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1年3月23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何勤荣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3、2021年3月23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何荣勤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4、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何勤荣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3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何勤荣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3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3日在连云港唐荣建材有公司现场拍摄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连云港唐荣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我局不予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东环责改字〔2021〕A04250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于当日现场签收;2021年6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字〔2021〕43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于当日现场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专用裁量表2-1对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0%;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为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12%;建设项目地点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排放污染物种类为未排放污染物,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6个月,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4%;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0%。罚款金额=(20%+0%+12%+0%+0%+0%+4%+0%)×100万元”的裁量幅度”,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万元整),取得《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万元整)。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
地 址:海州区通灌北路43号
户 名: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帐 号:104311010120122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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