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字〔2021〕1号
当事人:东海县兰天汽车车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7274133321
投资人:兰亚峰
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桃林镇开发区
当事人东海县兰天汽车车轮厂环境违法一案,经过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8日、9月9日对东海县兰天汽车车轮厂进行环境信访专项检查,并对我局于2020年9月3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东环责改字〔2020〕T090301号)中“责令停止建设项目需要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违法行为,于2020年9月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的责改要求进行执行监督。当事人“年产40万套钢圈生产线技改项目”位于该厂东厂区,该项目于2008年开始建设,2009完成建设并投入生产,2020 年 5 月完成技术改造。检查时当事人“年产40万套钢圈生产线技改项目”轮幅车间车床机械、钻孔机械、压力机机械正在生产,建设的酸雾吸收塔设施正在运行;当事人未按照我局下达的《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东环责改字〔2020〕T090301号)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2020年9月9日由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兰亚峰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0年9月9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兰亚峰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3、2020年9月9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兰亚峰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4、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兰亚峰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9日在当事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兰亚峰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9日在当事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9日在当事人现场拍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逾期未改正建设项目需要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法应该予以处罚。
2020年9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东环责改字〔2020〕T09150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兰亚峰于2020年9月16日现场签收;2020年11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字〔2020〕61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7日签收。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1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0年12月11日在东海生态环境局三楼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对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进行了质辩。
听证会后,我局经再次会办研究,综合听证会和各方面情况认为:我局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行罚字〔2018〕103-1,103-2号),是对当事人“年产40万套钢圈项目”违反“建设项目需要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2020年9月14日是对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份建成的“年产40万套钢圈技改项目”违反“建设项目需要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不属于当事人陈述的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且对当事人提出“疫情原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当事人无主观违法恶意”等意见,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仍维持原拟定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逾期不改正的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为50%;排放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5%;逾期不改正裁量百分值总和为55%;即罚款金额=逾期不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5%×200万”的裁量幅度,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万元整),取得《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万元整)。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
地 址:海州区通灌北路43号
户 名: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帐 号:4311010120122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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