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字〔2021〕74号
当事人:东海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秦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7224681776617
住所:东海县利民西路104号
当事人东海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5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下属的东海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于2020年7月新建1座3万吨垃圾渗滤液临时应急调节池,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1年5月17日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王*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可以证明违法主体;
2、2021年5月17日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王*提供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可以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3、2021年5月17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可以证明受委托人王*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4、2021年5月17日由当事人盖章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可以证明送达地址;
5、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王*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7日在当事人下属单位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王*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7日在当事人下属单位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7日在当事人下属单位现场拍摄照片两张,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一份,可以证明当事人新建“3万吨垃圾渗滤液临时应急调节池”项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9、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行罚字〔2019〕139号),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7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字〔2021〕68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王*于2021年7月13日签收。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捌佰肆拾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及时改正)2%;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见证据5、6,11%;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见证据9,5%;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0%。
罚款金额=[2%+(0%+11%+0%+5%+0%)×(1-2%)]×5万元= 17.68% ×5万元=0.884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捌仟捌佰肆拾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捌仟捌佰肆拾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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