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字〔2021〕63号
当事人:东海县裕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朴青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20BRT84H
地址:东海县黄川镇时湖村庄后路1号
当事人东海县裕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4月2日我局经调查发现,东海县裕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当事人“年加工1千吨速冻水果、分拣2千吨裙带菜项目”于2020年4月初动工建设,2020年7月25日建成生产至2020年11月底,有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东海行审备〔2021〕101号)显示总投资额为105万元,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1年4月2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朴青松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1年4月2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朴青松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3、2021年4月28日由当事人盖章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4、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朴青松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朴青松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日、4月28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日在当事人公司现场拍摄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21年4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东环责改字〔2021〕B04290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朴青松于当日现场签收;2021年6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字〔2021〕56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受委托人刘艳现场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陈述、申辩,
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红线保护局区域外,0%;项目建设进程为投入生产,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8%;环境行为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43%。处罚金额=(20%+0%+15%+8%+0%+0%)×105万元×5%”的裁量幅度,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柒拾伍元整(2.2575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2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值为0%;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为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裁量值为0%;验收情况为未经验收,裁量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红线保护局区域外,裁量值为0%;排放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值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6个月,裁量值为0%;环境行为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裁量值为0%。处罚金额=(20%+0%+0%+0%+5%+0%+0%+0%)×100万元”的裁量幅度,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共合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贰仟伍佰柒拾伍元整(27.257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拾柒万贰仟伍佰柒拾伍元整(27.2575万元整)。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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