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字〔2020〕58号
当事人:台玻东海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55871138G
法定代表人:林伯实
地址: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高新区湖东南路1号
当事人台玻东海玻璃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7月20日、8月5日东海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生产,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转。东海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当事人550t窑炉废气排放口烟囱测孔进行废气监测。由江苏省东海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2020)环监(气)字第(103)号结果表明:当事人废气排口(550t窑炉废气排放口烟囱测孔)排放废气中SO2折算浓度为1190 mg/m3,超出《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标准(SO2为400 mg/m3)的1.98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2020年8月5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李**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0年8月5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现场负责人李**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3、2020年8月5日由当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4、2020年8月5日由当事人盖章并由其现场负责人李**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5、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李**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20日、8月5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李**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20日、8月5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20日在当事人公司现场拍摄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江苏省东海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2020)环监(气)字第(103)号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超过大气排放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20年8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东环责改字〔2020〕N08050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于当日现场签收;2020年9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罚告字〔2020〕58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于当日现场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专用裁量表(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为10%,超标状况裁量百分值为7%,小时排气流量裁量百分值为1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百分值为 14%;裁量百分值总和为41% ”的裁量幅度。给予当事人处以罚款肆拾壹万元(41万元整,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裁量百分值总和41%)的行政处罚。此外,2020年至今江苏省大气专项督察已就当事人在线监控超标行为交办6次,经手工监测超标1次,两年内(含本次)当事人因大气超标次数手工监测为3次,违法行为比较频繁,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条规定,我局在处罚金额41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大气超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的10%罚款,即增加壹拾万元整(10万元整,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10%)的罚款。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通过,对当事人“超过大气排放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给予共合计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整(5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伍拾壹万整(51万元整),取得《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伍拾壹万整(51万元整)。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
地 址:海州区通灌北路43号
户 名: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帐 号:4311010120122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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