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的规定,为严格规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职责,保障行政执法权依法规范有效行使,现对我市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生态环境机构予以公告:
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
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
连云港市灌南生态环境局;
连云港市赣榆生态环境局;
连云港市海州生态环境局;
连云港市连云生态环境局。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