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驻县(区)生态环境局,功能板块生态环境部门: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管理工作,我市调整并公布了第二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现将有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点监管企业环境监管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要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及时更新调整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结合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在重点行业企业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本地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二、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列入名单的重点监管企业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企业在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需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三、强化土壤污染风险防控 工作
各地要督促重点监管单位,针对隐患排查、监测等发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迹象,及时排查分析原因,采取防治措施。同时,定期对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进行检测,掌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变化情况,对确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已扩散的地块,应督促土地使用权人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风险管控工程措施,防止污染物进一步扩散。
附件:连云港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二批)
连环发〔2019〕34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