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年4月2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4月2日-4月9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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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220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鸿港码头建设项目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陶湾村东首盐河西岸 |
连云港市海州区鸿港码头转运部 |
项目占地面积约2671平方米,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码头泊位总长度100米,建设2个50吨级散货装卸泊位,配套建设仓库、沉淀池、事故应急池、危废仓库等,设计年吞吐量20万吨,装载货种为矿建材(沙子、石子)、钢材。码头禁止危险化学品、固体废物装卸作业。 |
(一)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施工期,施工车辆及机械冲洗废水经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运营期,码头面、堆场处设置集水沟,初期雨水、冲洗废水收集后,经沉淀池处理,回用于厂区洒水抑尘,不外排。污水回用标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用水标准。码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交由附近果农施肥,不外排。到港船舶污生活污水和船舶油污水按要求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项目施工过程中须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施工场地扬尘防治应达到“六个百分之百”治理要求,采取密闭围挡、物料覆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加强对施工车辆和机械的维护保养,保持运行工况良好。施工期场地扬尘执行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中标准。运营期,堆场要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运输车辆优先采用封闭车型,加强机械设备和车辆保养,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运营期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到港船舶废气执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第二阶段排放标准。船舶使用的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GB252-2015)。码头面作业汽车产生的废气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码头须根据《省交通运输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新一轮港口污染防治能力提升工作的通知》(苏交港〔2023〕27号)要求,设置粉尘在线监测设备。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对各种噪声源进行合理布局,采取减震、消声、隔音等有效降噪措施。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表1中标准。运营期东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a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须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码头生活垃圾、货物装卸垃圾及接收上岸的船舶垃圾等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废机油、含油抹布等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船舶垃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同时严格按照《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相关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 (五)严格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要求,加强施工管理,减少水土流失,做好生态补偿,尽可能减少项目对所在区域的环境影响。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开展安全风险识别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充足应急物资,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本项目设置一座5m3的事故应急池。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