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环行罚〔2025〕11号
当事人:民数(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圹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MB7TW44
住所:东海县经济开发区黄河路8号
当事人民数(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根据上级交办问题,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对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调查期间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民数(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后续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行为:
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JSLYG0722OOD007-8,有效期限自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12月31日)规定,对再生石膏及制砖泥,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经鉴别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的,需交由水泥窑或其他具备高温窑炉单位,高温窑炉单位生产的产品和副产品应符合国标、地标或者行标要求。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3月11日至4月29日共转移再生石膏10520.72吨至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利用,其中包含2025年1月至4月在生产状况不稳定情况下产生的、尚未经过危险特性鉴别的再生石膏。经鉴定,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移至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还未利用的约9500吨再生石膏为危险废物。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危险废物的处置资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关于交办相关问题线索的函(苏环执法交办〔2025〕2号)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2025年8月8日,由***提供的民数(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
3.2025年8月22日,由***提供的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
4.2025年8月8日,由***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5.2025年8月8日,由民数(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接受调查。
6.2025年8月8日,由民数(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7.由***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2025年8月19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股权与企业名称变更、对地下水、土壤采样监测情况。
8.由***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8月8日、8月14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转移至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的再生石膏为危险废物等违法事实。
9.由***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2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再生石膏转移至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情况。
10.2025年8月14日,由***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SLYG0722OOD007-9)复印件1份,证明民数(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废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生产工艺、对再生石膏危险特性鉴别及处置利用要求等情况。
11.2025年8月22日,由***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SLYG0722OOD007-8)复印件1份,证明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废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生产工艺、对再生石膏危险特性鉴别及处置利用要求等情况。
12.2025年10月9日,由***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SLYG0722OOD007-7)复印件1份,证明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废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生产工艺、对再生石膏危险特性鉴别及处置利用要求等情况。
13.2025年8月14日,由***提供的“关于****股权的股权购买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民数(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变动、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层人员等情况。
14.2025年8月22日,由***提供的2025年再生石膏出入库汇总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再生石膏产生及转移利用情况。
15.2025年8月22日,由***提供的石膏出库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6月至8月再生石膏转移至*****有限公司利用情况。
16.2025年8月25日,由***提供的2025年3月至4月石膏出、入库日记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3月至4月再生石膏转移至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情况。
17.2025年8月22日,由***提供的再生石膏危险特性鉴别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12月对库存38870吨再生石膏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情况。
18.2025年9月16日,由***提供的含金属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产生的石膏危险特性鉴别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2022年11月对一期项目生产线产生的再生石膏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情况。
19.由***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2025年8月19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对当事人地下水及土壤采样监测情况。
20.2025年8月22日,由***提供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泗阳行审备〔2023〕277号)复印件、“关于对*****有限公司年产80万立方米陶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有限公司主体资格、技术能力等情况。
21.2025年8月22日,由***提供的电子发票复印件9张,证明当事人向*****有限公司支付费用情况。
22.2025年8月22日,由***提供的“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含金属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及审查意见复印件、“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节选)及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民数(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项目生产工艺、固体废物产生以及对再生石膏危险特性鉴别要求等情况。
23.2025年7月2日,由江苏******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宁苏环院司鉴所[2025]环污鉴字第19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转移至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再生石膏为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
24.2025年5月16日,由江苏******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固体废物样品污染物性质”检测分析报告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2025年4月29日在当事人1#仓库采集的13个固体废物样品和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采集的7个再生石膏样品为危险废物的事实。
25.2025年8月22日,由*******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26.2025年8月15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接受调查。
27.由*******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8月15日、8月26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在当事人公司任职情况和负责工作内容,当事人将再生石膏转移至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情况。
28.2025年4月29日、8月25日,由********提供的电子驾驶证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29.2025年4月29日,由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接受调查。
30.由********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4月29日和5月6日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1#仓库内采集固废样品情况以及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31.由********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4月29日、8月25日、8月26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在当事人公司任生产副总期间工作内容以及当事人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32.由********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2025年4月29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1#仓库内固体废物贮存、采集样品等情况以及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33.由********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2025年5月6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34.由********、*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2025年5月23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现场见证对当事人转移至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再生石膏采样过程。
35.2025年4月29日,由********提供的“一般固废再生石膏运送和委托处置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与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利用再生石膏协议情况。
36.2025年8月25日,由##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37.由##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5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在当事人公司任总经理期间的工作内容以及当事人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38.2025年10月10日,由###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39.由###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5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在当事人公司任技术负责人期间的工作内容以及当事人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40.2025年4月29日,由####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41.2025年4月29日、8月15日,分别由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数(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受委托接受调查。
42.由####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4月29日、8月15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工作职责以及当事人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43.由####、********共同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2025年8月27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工作职责以及当事人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44.介绍信2份,证明我局请求徐州市贾汪生态环境局协助调查。
45.2025年4月29日,由*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46.2025年4月29日,由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受委托接受调查。
47.2025年4月29日,由*提供的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身份信息。
48.由*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2025年5月22日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将再生石膏转移至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情况以及江苏******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当事人转移来的再生石膏现场采样情况。
49.2025年5月21日,执法人员调取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视频监控影像资料1份,证明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接收当事人的再生石膏装卸、存放区域等情况。
50.由*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2025年4月29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7张,证明江苏******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的当事人转移来的再生石膏现场采样情况。
51.由*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2025年5月22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江苏******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的当事人转移来的再生石膏现场采样情况。
52.2025年4月29日,由*提供的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接收当事人再生石膏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2025年3月11日至4月29日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接收当事人再生石膏情况。
53.2025年5月21日,由*提供的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5月份电子生产日报表照片1份,证明2025年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接收当事人再生石膏情况。
54.2025年5月21日,由*提供的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固体废弃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审批意见复印件、“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增加固废处置种类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审批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环评等情况。
55.2025年5月22日,由*提供的“关于接收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固体废物有关情况的说明”一份,证明徐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接收当事人的再生石膏重量、贮存方式以及接收其他固体废物等情况。
56.2025年8月27日,由#####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57.2025年8月27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接受调查。
58.由#####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7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任当事人公司总经理期间负责的工作内容以及再生石膏转移利用情况。
59.2025年8月27日,由#####提供的2024年7月11日至9月7日再生石膏转移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再生石膏转移至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情况。
60.2025年8月27日,由#####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江苏银行业务回单复印件各1份,电子发票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向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环境技术(宜兴)有限公司转账情况。
61.2025年8月27日,由#####提供的“一般固体废物-再生石膏处置利用和监管三方合同”、“石膏贮存委托服务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与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技术(宜兴)有限公司签订再生石膏贮存、利用合同协议情况。
62.2025年8月27日,由&&合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合个人身份信息。
63.2025年8月27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合受委托接受调查。
64.由&&合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7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合任当事人公司生产总监期间负责的工作内容以及再生石膏转移利用情况。
65.2025年8月27日,由&&合、####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在*****有限公司现场调查中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证明再生石膏转移至*****有限公司利用情况。
66.介绍信一份,证明我局请求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局协助调查。
67.2025年8月22日,由&&&提供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有限公司主体身份信息。
68.2025年8月22日,由&&&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69.由&&&、*******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2日调取的计量单1张,证明当事人再生石膏转移至*****有限公司利用情况。
70.由&&&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2025年8月22日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再生石膏转移至*****有限公司利用情况以及江苏******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对转移至*****有限公司的再生石膏现场采样情况。
71.2025年8月22日,由&&&提供的“关于对《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干基)含金属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东开委发〔2019〕45号)”复印件、“关于对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含金属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连环审〔2025〕1001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环评等情况。
72.2025年8月22日,由&&&提供的“一般固废再生石膏运输和委托处置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与*****有限公司签订再生石膏委托处置协议情况。
73.2025年8月22日,由&&&提供的“民数环保拉货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2025年6月29日至8月21日当事人再生石膏转移至*****有限公司利用情况。
74.2025年8月22日,由&&&提供的“*****有限公司年产80万立方米陶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及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及手续审批情况。
75.由&&&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2025年8月22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将再生石膏转移至*****有限公司利用情况以及江苏******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再生石膏现场采样情况。
76.2025年10月14日收到的江苏******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宁苏环院司鉴所[2025]环污鉴字第24号)(运单号:SF1556597544428)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再生石膏危险特性鉴定情况。
77.2025年9月2日,由&&&&提供的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身份信息。
78.2025年9月2日,由&&&&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79.2025年9月2日,由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接受调查。
80.由&&&&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与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业务关系。
81.2025年9月2日,由&&&&提供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陶粒、陶粒砂、30万立方米陶粒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允许使用的入场原料(不含再生石膏900-099-S11)等情况。
82.2025年9月2日,由&&&&提供的“一般固体废物—再生石膏处置利用和监管三方合同”复印件1份、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环境技术(宜兴)有限公司签订的“石膏贮存委托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环境技术(宜兴)有限公司签订的“石膏贮存委托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与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技术(宜兴)有限公司签订再生石膏贮存、利用合同协议等情况。
83.由&&&&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2025年9月2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情况以及接收的再生石膏贮存情况。
84.2025年9月2日,由&&&&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清算中心转账支付记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向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情况。
85.2025年9月2日,由&&&&&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86.由&&&&&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9月2日、9月16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任当事人公司总经理期间负责的工作内容以及履职情况。
87.2025年9月18日,由&&&&&提供的“关于微信聊天记录的情况说明”1份、微信截图3张以及微信截图中发送的“关于绿润环保一般固废石膏应急处置的讨论”会议纪要复印件、“石膏贮存委托服务协议”复印件、“一般固体废物—再生石膏处置利用和监管三方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再生石膏转移至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情况。
88.2025年9月16日,由&&&&&&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89.由&&&&&&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9月16日、9月25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再生石膏转移至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情况。
90.2025年9月28日,由&&&&&&提供并签字确认的微信截图1张、会议纪要1份、电子邮箱截图2张以及邮箱附件“一般固体废物—再生石膏处置利用和监管三方合同”、“一般固体废物石膏的处置利用和运输三方合同”、“承接石膏处置利用合同”、“一般固体废物污泥(石膏)处置利用、运输三方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再生石膏转移至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情况。
91.2025年9月18日,由%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92.2025年9月18日,由民数(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当事人委托接受调查。
93.由%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8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再生石膏转移至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情况,签收2025年8月19日对当事人地下水、土壤监测报告。
94.监测报告原件2份[编号:(2025)环监(水)字第(002)号、(2025)环监(固)字第(002)号],证明2025年8月19日对当事人地下水、土壤监测情况。
95.2025年9月18日,由%提供民数(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3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情况。
96.2025年8月21日,由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并经##、********、#####签字确认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更名、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相关职务职责等情况。
97.《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东环行罚〔2024〕21号),证明当事人环境违法情况。
98.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视频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过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5年12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责改〔2025〕1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环行罚告〔2025〕1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当事人停产整治,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壹万伍仟元(111.5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专用裁量表9-3,1.涉案危险废物总量:10吨以上(证据8-9,14,16,23-24,27,31,37,48,52,53,55,58,93,95),裁量百分值30%;2.涉案危险废物处置情况:资源化综合利用(证据2-3,7-12,14,16-18,22-23,27,30-33,35,37,39,42-43,48,53-55,58,64,86,93,95),裁量百分值8%;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证据8-9,14,16,23,27,31,37,39,42,48,52-53,55,93,95),裁量百分值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证据97),裁量百分值3%;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难以衡量,裁量百分值0%。
案件总分值=30%+8%+0%+3%+0%=41%。
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50万元+(200万元-50万元)×41%=111.5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以下三种任选其一)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111.5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11.5万元。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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