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号)和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29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现结合我市环境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落实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号)为指导,以规范环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为目标,通过在污染源日常监管领域推广“双随机”抽查(随机确定被检查对象、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制度,进一步转变环境监管方式,优化细化执法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行“阳光执法”,努力营造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公平规范的执法氛围。
二、实施内容
(一)随机抽查主体:市、县(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执行监督(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随机抽查对象:市、县(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和一般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局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我市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三)随机抽查内容: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源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运行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随机抽查基础:市、县(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环境信息库,逐步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将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录入和信息更新工作。污染源日常监管信息库要涵盖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应当列入日常监管的污染源,并逐步覆盖到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
(五)随机抽查比例:市、县(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污染源,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全市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六)随机抽查方式: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利用省厅双随机后台支撑系统采用摇号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按季度抽取企业名单,按月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对监管对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三、保障机制
(一)完善“两库一平台”建设。“两库一平台”(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执法监管信息平台)是开展随机抽查的基础。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处室负责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的管理,市环境监察局负责建立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执法监管信息平台的建立。
(二)落实抽查“双随机”制度。严格遵照《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落实抽查留痕制度。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认真落实“现场执法必须使用移动执法装备”这一刚性要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
(四)依法处罚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处罚。
(五)建立健全抽查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对违反保密制度的,将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六)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按照监测监察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必要时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处室牵头组织检查。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
(七)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可按照市政府要求,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八)进行监管频次变更。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后,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的监管频次要求不再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双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转变环境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积极探索和创新,对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原环保部办公厅印发的实施方案,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切实统一思想认识,自觉转变监管执法理念。
(二)加强宣传培训。要切实加大对“双随机”抽查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专刊、网站等有效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提升宣传成效,确保人人参与、一个不漏。要加强对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原环保部办公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妥善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三)严格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制度。要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要严格责任分工,实行责任追究,确保“双随机”抽查不图形式、不走过场。要定期对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妥善地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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