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夏收、秋收后秸秆焚烧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切实加大秸秆禁烧工作力度,连云港市政府近期发布了关于禁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通告指出,2012年6月12日至7月10日和2012年10月20日至11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通告规定,严禁在城区道路、公路及公路用地等范围内打谷晒场、堆放秸秆及焚烧各类废弃物。凡露天焚烧秸秆的,依法对焚烧责任人处以每起200元罚款;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城区道路、公路及公路用地等范围内打谷晒场、堆放秸秆及焚烧废弃物,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道路交通畅通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通告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投诉、检举、揭发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各县区和相关单位要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加强巡查,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秸秆焚烧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