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云港宝荣水玻璃有限公司现场违法案件
2017年10月31日、11月16日,连云港市环境监察局、环境监测中心站、东海县环保局宝荣水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监测,经检测,该公司马蹄焰反射窑炉烟囱排放口排放的二氧化硫浓度为627mg/Nm3,超过《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规定的要求,11月16日,东海县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12月5日,东海县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废气超标排放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2、东海县李埝乡石寨村张永康镀锌厂现场违法案件
2017年8月16日,东海县环保局对张永康镀锌厂现场检查,发现该厂镀锌项目有生产迹象,属国家明令禁止“十五小”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经对车间排口和厂总排口现场采样监测,重金属锌分别超标4799倍和4599倍。8月16日,东海县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9月14日,东海县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厂罚款5万元。该案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连云港以太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违法案件
2017年12月,灌云县环保局联合镇江市环保局大气互查组对连云港以太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剑锋)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期间锅炉房水膜除尘装置未运行,经现场测定,水膜除尘循环水呈强酸性,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2017年12月24日,灌云县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4、连云港康恩宁化工有限公司现场违法案件
2016年12月,灌云县环保局对连云港康恩宁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友来)进行废气检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厂内非甲烷总烃8.10mg/m3,(标准限值4mg/m),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2017年2月3日,对该公司下达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停产整治。2017年3月6日,灌云县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废气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5、江苏亿洲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违法案件
2017年4月12日,灌南县环境环保局执法人员至江苏亿洲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位于灌南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尾气引回回转窑处理系统的引风机损坏,导致烟气从引风机与回用管道连接处向外泄露,使废气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4月12日,灌南县环境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停产整改通知书》。5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灌南县环境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7]60号),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适用适用《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公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停止运行,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该公司被刑事拘留3人。
6、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现场违法案件
2017年4月11日,灌南县环保局执法人员至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烟囱有冒红色烟雾现象;烧结机设施大气监控仪器监控探头反射镜上有一层油状物质,干扰2#烧结机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仪器的使用;烧结机新建的环冷系统未完全建成即投入试生产;2#烧结机环冷系统采用布袋除尘,没有安装在线监控装置;3月18日至3月20日部分时间段,2#烧结机配套的除尘器均未运行。依据《建设项目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条第一项、第三项之相关规定,灌南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7]66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50万元。
灌南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七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该公司被行政拘留1人,刑事拘留1人,另取保候审1人。
7、江苏金茂源化工有限公司现场违法案件
2017年9月,赣榆区环保局对江苏金茂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泥堆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对该公司总排口进行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PH值为2.74(标准:6-9),悬浮物浓度为240(超标1.71倍)。2017年9月27日,赣榆区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江苏金茂源化工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146万元。
8、鹏金制衣厂水污染案件现场违法案件
2017年8月31日,赣榆区环保局对鹏金制衣厂(法定代表人:刘乐华)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水洗过程中产生的红色废水直接外排至厂区外生活污水管网,对该厂外排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色度浓度为400mg/l(超标6.25倍)。当天对该厂相关生产设备予以查封。9月1日对该厂进行巡查时,发现该厂负责人擅自将封条拆除后仍然继续进行服装水洗加工,水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外排。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生产设备予以查封。2017年9月18日,赣榆区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7.2万元。并将该厂投资人刘乐华移送赣榆区公安局。
9、江苏德邦兴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现场违法案件
2017年3月15日,连云港市海州区环保局对江苏德邦兴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祥海)现场检查,对该公司污水总排口采样监测,结果显示pH 9.15、氨氮519mg/L(超标9.4倍)。3月23日,海州区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立即停止废水超标排放违法行为。4月7日,海州区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德邦兴华处罚款72.9万元。
10、江苏泓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违法案件
2017年5月11日夜间,连云港市连云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泓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明珠)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北侧设有两个软管,向北排淡河中排放污水, 连云港市连云区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在外排污水的池体中取了水样,并送至连云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检测。连云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结果显示PH值为1.18,呈强酸性。2017年6月1日,连云区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江苏泓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治理措施,3个月内消除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2017年6月8日,连云区环保局将江苏泓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私设软管向水体排放酸液案移送公安机关。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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