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赣环行罚〔2024〕15号
当事人:连云港华云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575396982R
住所:连云港市赣榆区罗阳镇大沙村
连云港华云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17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厂区内池塘西侧岸边以及厂区中部成品管桩堆放区域东侧分别露天堆放混凝土废渣、废弃的棉绳和不合格的管桩等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8日起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在上述地点。当事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5月17日,由受托人相**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4年5月17日,由受托人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高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2024年5月17日,由受托人相**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4.2024年5月17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相**受连云港华云桩业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并签署在调查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及笔录;
5.2024年5月17日,由受托人相**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6.由受托人相**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7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受托人相**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1日对当事人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由受托人相**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2日对当事人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由受托人相**提供的《新建年产6000km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要求当事人产生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1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1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7日对当事人调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现场执法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露天堆放混凝土废渣、废弃的棉绳和不合格的管桩等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6月13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厂区内池塘西侧岸边以及厂区中部成品管桩堆放区域东侧的工业固体废物已清理。
2024年8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赣环行罚告〔2024〕15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受托人高**于2024年8月6日签收。
2024年8月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一份,就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赣环行罚告〔2024〕15号)提出申辩意见,我局充分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对本案的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进行了复核,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1.我司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环保要求,废料、废渣、棉绳直接投放固废库。2024年5月17日现场检查时,固废库正在整改扩建中,在整改扩建期间我司对于堆放物也使用网罩覆盖,在检查前后恰逢大风天气,临时堆放物上面覆盖的网不慎被风吹落。因扩建项目施工期间现场混乱,出现管理漏洞,以致发生此事件。2.我司主观上并没有故意破坏环境、违法堆放,客观上也没有造成环境的损害,我司希望贵局对上述处罚重新进行研究考量,希望减轻处罚金额。3.此事件发生后,我司已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在2024年5月19日建设完成标准的固废库并将废弃的棉绳和废渣及时入库,完善了固废库的“三防”措施。针对露天堆放的扩建项目使用的管桩,目前已逐渐完成地基施工。4.由于经济下行,我司目前已经出现经营困难,已连续3个月未发员工工资,目前我司正在紧张筹集资金筹备扩建项目,支持当地经济建设。我司承诺将持续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并努力成为行业的标杆企业。
经我局复核认为:1.对第1个申辩理由,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渗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2024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厂区内池塘西侧岸边以及厂区中部成品管桩堆放区域东侧分别露天堆放混凝土废渣、废弃的棉绳和不合格的管桩等工业固体废物,现场负责人对相关照片、笔录已签字确认,且介绍称自2024年4月28日起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在上述地点,陈述申辩与现场调查情况不符。2.对第2个申辩理由,当事人《新建年产6000km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当事人主观上未按相关要求进行综合利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厂区内堆放混凝土废渣的池塘西侧岸边的芦苇叶片已发黄,说明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五项规定“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但堆放(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10平方米,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等的;”当事人堆放面积约为30平方米,不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规定的条件。《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规定“为转运而临时性贮存未超过24小时,地面已做防腐防渗漏处理,未造成扬散、流失、渗漏等环境污染,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当事人自2024年4月28日起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在未做防腐防渗漏处理的地面上,不符合《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规定的条件,且10万元是该违法行为处罚的最低限额,裁量上已无从轻空间。3.对第3个申辩理由,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是当事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4.对第4个申辩理由,对于当事人经营情况我局表示理解,但公司经营不应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
我局经研究认为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适当,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维持原拟定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理:
1.鉴于当事人“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已改正,现不予下达责令改正,要求当事人后期规范管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
2.鉴于当事人的工业固体废物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并堆放在厂区内,无违法所得,故不予执行没收违法所得。
3.对当事人“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19,(1)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分值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分值0%;(3)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分值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0%。
罚款金额=10+(100-10)×(0%+0%+0%+0%+0%)=10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万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5日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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