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赣环行罚〔2025〕11号
当事人:连云港苏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790876348F
住所:赣榆区石桥镇石桥村
连云港苏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2025年9月20日至21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起重机铸件及农机配件生产线”项目正在生产,生产工艺为“面包铁-加热熔化-浇筑成型-自然冷却-成品”。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当事人行业类别属于“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中的“除重点管理以外的黑色金属铸造3391”,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型为简化管理,但当事人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5年9月22日,由当事人的受托人姜*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5年9月20日,由当事人的受托人姜*提供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仲浩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2025年9月20日,由当事人的受托人姜*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4.2025年9月2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姜*受当事人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5.2025年9月20日,由当事人盖章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6.由当事人的受托人姜*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0日至21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的受托人姜*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1日对当事人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8.《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起重机铸件及农机配件生产线”项目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9.2025年9月22日,由当事人的受托人姜*提供的《起重机铸件及农机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起重机铸件及农机配件生产线”生产时排放的污染物为颗粒物;
10.2025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污染源用电监控平台调取的当事人2024年9月至2025年10月的用电量趋势图,证明当事人正常生产;
1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0日至21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8张、现场执法视频光盘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
当事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5年12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赣环行罚告〔2025〕10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受托人姜*于2025年12月12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如已改正,视为本项决定已执行完毕。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专用裁量表3-1,(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分值0%;(2)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分值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证据10),裁量分值20%;(4)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分值0%;(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0%。
罚款金额=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0%+0%+20%+0%+0%+0%)=36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以下三种任选其一)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叁拾陆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拾陆万元。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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