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赣环行罚〔2026〕2号
当事人:连云港升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林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MABLK6UG3M
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厦门路17号
连云港升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17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阅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8日为苏GM6***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发现其变速器型式均填写为“手动”,但经现场核实苏GM6***车辆,发现该车辆实际配备的是7档双离合自动变速箱。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5年12月17日,由当事人的受托人付**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5年12月17日,由当事人的受托人付**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赵林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2025年12月17日,由当事人的受托人付**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4.2025年12月17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付**受当事人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5.2025年12月17日,由当事人盖章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6.2025年12月17日,由当事人的受托人付**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以及苏GM6***车辆型号为SVW6458DTD;
7.2025年12月1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轻型汽油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证明车辆型号为SVW6458DTD的汽油车变速器型式/档位数为“自动/7”;
8.2025年12月17日,由当事人的受托人付**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2025年12月17日,由当事人的受托人付**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该证书载明“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法律责任,由连云港升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承担”,证明当事人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法律责任承担情况;
10.2025年12月17日,由当事人的受托人付**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平台编号为320700552511281636474487)及《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8日将苏GM6***车辆变速器型式记录为“手动”;
11.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赣环行罚〔2025〕9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违法行为次数;
1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4张、执法视频光盘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以及苏GM6***车辆实际配备的是7档双离合自动变速箱。
当事人“将变速器型式/档位数实际为‘自动/7’的苏GM6***车辆变速器型式记录为‘手动’”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按照规定记录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的相关信息”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记录机动车相关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6年2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赣环行罚告〔2026〕3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受托人付**于2026年2月10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未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记录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相关信息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记录机动车相关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记录机动车相关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如已改正,视为本项决定已执行完毕;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元。
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19,(1)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分值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分值0%;(3)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证据11),裁量分值5%;(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0%。
罚款金额=2万元+(5万元-2万元)×(0%+0%+0%+5%+0%)=2.15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以下三种任选其一)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元。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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