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赣环行罚〔2026〕1号
当事人:连云港市城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崇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687815977R
住所:连云港市赣榆区新城区金海东路212-2号
连云港市城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3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连云港市城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DW001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水,在线站房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在线监测设备均采取矿泉水瓶中的水样,在线监测设备未对实际排放水样进行采样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9月3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仲崇利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4年9月3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仲崇利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2024年9月3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仲崇利提供的当事人的受托人居**、丁**和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居**、丁**和董**身份信息;
4.2024年9月3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居**、丁**和董**受当事人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5.2024年9月3日,由当事人盖章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6.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仲崇利签字确认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3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的受托人居**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3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仲崇利、当事人的受托人丁**、居**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3日对当事人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由当事人的受托人董**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3日对当事人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10.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仲崇利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3日对当事人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1.由当事人的受托人丁**和董**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7日对当事人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8月28日开始实施违法行为;
12.2024年9月3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仲崇利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13.《关于发布2024年连云港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连环发〔2024〕69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2024年连云港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14.2024年9月3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仲崇利提供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DW001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在线监测设备已于2022年7月20日通过验收;
15.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3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5张、现场执法视频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在线监测设备均采取矿泉水瓶中的水样,未对实际排放水样进行采样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构成了“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6年2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赣环行罚告〔2026〕2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受托人丁**于2026年2月6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如已改正,视为本项决定已执行完毕;
2.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贰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专用裁量表5,(1)违法行为表现形式,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证据6、11、15),裁量分值20%;(2)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分值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不足15天(证据11),裁量分值9%;(4)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分值0%;(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0%。
罚款金额=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20%+0%+9%+0%+0%+0%)=43.2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以下三种任选其一)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肆拾叁万贰仟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肆拾叁万贰仟元。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6日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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