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灌环行罚〔2025〕7号
当事人:灌云县伊星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厂
投资人:江崇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773787618D
住所:灌云县伊山镇科技西村
当事人灌云县伊星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厂(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交办线索,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对当事人灌云县伊星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厂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年产1.2亿块两烘一烧隧道窑淤泥烧结多孔砖技改项目正在生产,隧道窑废气经处理后通过DA002废气排放口排放。对当事人DA002废气排放口的自动监测设备烟气颗粒物在线分析仪(型号RJ-PM-D)检查发现显示烟气流速为0m/s,采样流速为2.5m/s,而同一时间温压流设备测定的烟气流速为7.2m/s。经调查确认该设备皮托管流速计已断开,无法正常测量烟气颗粒物烟气流速,当事人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保证该项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5年6月30日由当事人厂长徐**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5年6月3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厂长徐**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3、2025年6月30日由当事人厂长徐**提供的当事人投资人江崇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江崇林个人身份信息;
4、2025年6月30日由当事人厂长徐**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徐先林个人身份信息;
5、2025年6月30日由当事人厂长徐**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6、2025年6月30日由当事人厂长徐**提供的《运维合同》一份,当事人运维工屠五港提供的连云港绿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屠五港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合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可以证明连云港绿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屠五港为当事人提供烟气在线项目的运营维护;
7、由当事人投资人江崇林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9日在对当事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由当事人厂长徐**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30日在对当事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由当事人厂长徐**和当事人运维工屠五港签字确认的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30日在对当事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0、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30日在当事人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1、2025年6月30日由当事人厂长徐**提供的当事人项目环评批复、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及2号排气筒颗粒物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备验收结论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项目依法取得环评批复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及监测设备验收。
12、2025年6月30日由当事人厂长徐**提供的当事人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
1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环行罚〔2023〕68号),证明当事人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为两次。
当事人的“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5年8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灌环行罚告〔2025〕7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投资人江崇林于2025年8月20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上述规定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如已改正,视为本项决定已执行完毕。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1.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见证据7-9);3.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5%(见证据13);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未发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0%。
罚款金额=2万元+(20万元-2万元)×(0%+0%+0%+5%+0%)元=2.9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以下三种任选其一)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玖仟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万玖仟元。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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