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灌环行罚〔2025〕8-1号
当事人:姚毛毛
身份证号码:320723198710******
住所:江苏省灌云县四队镇******
当事人姚毛毛(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4日对连云港鹏飞船舶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连云港鹏飞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船舶设计制造,涉案项目为1座110kv变电站,该项目于2023年5月10日开工建设,于2024年6月30日建设完成,于2024年6月14日投入运行至今,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2025年9月4日现场检查时,该110kv变电站项目建设有2台容量31.5MVA主变,电压等级110/10kV、远景2台容量50MVA主变,电压等级110/10kV、2台容量50MVA主变,电压等级110/35kV,项目主要污染物为废变压油、废铅蓄电池,配套建设1座事故油池用来收集项目产生的废变压油。该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姚毛毛。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5年9月26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连云港鹏飞船舶设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连云港鹏飞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主体身份;
2、2025年9月26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人身份信息;
3、2025年9月26日由当事人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4、2025年9月4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受连云港鹏飞船舶设计有限公司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5、2025年9月4日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6、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连云港鹏飞船舶设计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6日对当事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连云港鹏飞船舶设计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一份,证明连云港鹏飞船舶设计有限公司涉案项目需要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9、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6日在连云港鹏飞船舶设计有限公司现场拍摄图片三张及设备运行参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连云港鹏飞船舶设计有限公司涉案项目已投入生产且配套建设1座事故油池;
10、《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节选一份,证明连云港鹏飞船舶设计有限公司涉案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11、2025年9月26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一份,证明连云港鹏飞船舶设计有限公司涉案项目投资金额;
12、2025年9月26日由当事人提供项目工程开工令,证明连云港鹏飞船舶设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连云港鹏飞船舶设计有限公司“涉案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5年9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灌环行罚告〔2025〕8-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姚毛毛于2025年9月29日现场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4的规定,1.环境危害后果情况: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2.主观态度:一般过失,0%;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
案件总分值=0%+0%+0%=0%
罚款金额=5+(20-5)×0%=5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以下三种任选其一)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50000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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