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灌环行罚〔2025〕8号
当事人:连云港鹏飞船舶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士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6925880786
住所:灌云县临海产业区新区
当事人连云港鹏飞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4日对当事人连云港鹏飞船舶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主要从事船舶设计制造,涉案项目为1座110kv变电站,该项目于2023年5月10日开工建设,于2024年6月30日建设完成,于2024年6月14日投入运行至今,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2025年9月4日现场检查时,该110kv变电站项目建设有2台容量31.5MVA主变,电压等级110/10kV、远景2台容量50MVA主变,电压等级110/10kV、2台容量50MVA主变,电压等级110/35kV,项目主要污染物为废变压油、废铅蓄电池,配套建设1座事故油池用来收集项目产生的废变压油。该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5年9月26日由当事人副总经理姚**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5年9月26日由当事人副总经理姚**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3、2025年9月4日由当事人副总经理姚**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4、2025年9月4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副总经理姚**受当事人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5、2025年9月4日由当事人副总经理姚**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6、由当事人副总经理姚**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副总经理姚**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6日对当事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项目需要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9、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6日在当事人现场拍摄图片三张及设备运行参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涉案项目已投入生产且配套建设1座事故油池;
10、《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节选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11、2025年9月26日由当事人副总经理姚**提供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项目投资金额;
12、2025年9月26日由当事人副总经理姚**提供项目工程开工令,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当事人“涉案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5年9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灌环行罚告〔2025〕8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副总经理姚**于2025年9月29日现场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涉案项目,如已改正,视为本项决定已执行完毕。
2、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贰仟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的规定,1.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境文件类别:报告表,0%(见证据8);2.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3.建设项目进程:投入生产阶段,15%(见证据6、7、9、12);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4%(见证据6、7、9、12);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6.对周边居民、单位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
案件总分值=0%+0%+15%+14%+0%+0%=29%
罚款金额=[1%+(5%-1%)×29%)]×2000=43.2万元。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80日内改正“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如已改正,视为本项决定已执行完毕。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陆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2-2的规定,1.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见证据8);2.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已建成环境保护设施,且完全投入使用,0%(见证据6、7、9、10);3.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未经验收,0%;4.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5.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6%(见证据6、7、9);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4%(见证据6、7、9、12);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8.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案件总分值=0%+0%+0%+0%+6%+14%+0%+0%=20%
罚款金额=20+(100-20)×20%=36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以下三种任选其一)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792000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92000元。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网站备案号:3207050121 苏ICP备2023017687号网站标识码:3207000018
苏公网安备 32070502010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