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5〕13号
当事人:张**
身份证号码:320722197006******
住所:江苏省东海县平明镇关墩村*号
当事人张**(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根据移交线索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6月19日凌晨在东海县平明镇关墩村村部西侧田地间农渠处露天焚烧秸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5年6月19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
2、2025年6月20日由东海县平明镇关墩村村支书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个人身份信息。
3、2025年6月19日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4、2025年6月19日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焚烧秸秆点位检查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事实。
5、由东海县公安局平明派出所提供的2025年6月19日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事实。
6、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9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东海县平明镇关墩村村支书张*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0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事实。
7、202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1张及执法调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田地间农渠处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之规定,构成了“露天焚烧秸秆”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5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过火痕迹已清除,违法行为已改正。2025年8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5〕1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8月8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及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露天焚烧秸秆”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1.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
罚款金额=500元+(2000元-500元)×(0%+0%+0%+0%+0%)=5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以下三种任选其一)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佰元整。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伍佰元整。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