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5〕20号)送达公告
李志文: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依法对你作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5〕20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 (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东海县牛山街道晶都大道城北新区) 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你系东海县图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我局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对我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要求听证。如果你要求听证,须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我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科江 联系电话:15951253576
联系地址: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江苏东海县牛山街道晶都大道城北新区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5〕20号)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2日
附件下载: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5〕2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