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连东环行罚催〔2025〕10号)送达公告
当事人:东海县图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W0XDR1R
住所:东海县山左口镇236省道与大王路交叉口向东160米
针对当事人“厂区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砂土,未采取密闭、遮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5年5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东环行罚〔2025〕7号),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向当事人下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连东环行罚催〔2025〕10号),因采取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连东环行罚催〔2025〕10号)。限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领取《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连环行罚催〔2025〕10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在本催告书送达后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万元);
2.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指定账号(以下三种任选其一)缴纳上述罚款及加处罚款合计人民币4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如对本催告内容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须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 话:0518-87165586
地 址:江苏东海县牛山街道晶都大道城北新区
邮政编码:222300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