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5〕22号
当事人:东海县益多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乃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6871955524
住所:连云港市东海县双店镇西北山
当事人东海县益多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7月28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年存栏奶牛1000头左右)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于2022年底建成并投入奶牛养殖,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5年7月20日由东海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5年8月29日由东海县公安局西双湖派出所提供的袁乃堂户口摘抄页1份,证明袁乃堂个人身份信息。
3、2025年7月24日由东海县数据局提供的当事人《企业资料查询表》《章程》复印件各1份、2025年7月20日由东海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均显示当事人住所为东海县双店镇西北山,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4、2025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项目建设及投入使用情况,当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5、2025年7月17日由韦**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7月17日由韦**提供的东海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韦**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与东海县******有限公司签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6、2025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公司厂区拍摄照片5张及现场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HJ1029-2019)(节选)、当事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及2025年7月20日由东海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当事人《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备案项目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年存栏奶牛1000头左右),项目类别为牲畜饲养031,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且当事人未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8、2025年7月20日由东海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当事人2023年、2024年养殖奶牛疫苗接种情况表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奶牛养殖规模且项目投入养殖时间已超过12个月。
当事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年存栏奶牛1000头左右)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5年9月24日,我局通过连云港日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5〕14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告期限为30日,逾期视为送达。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及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当事人取得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后3个月内改正“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如已改正,视为本项决定已执行完毕。
2、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万捌仟元整(40.8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2-2,1.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且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6%(证据7);2.环境保护设施使用情况:已建成环境保护设施,且完全投入使用,0%;3.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未经验收,0%;4.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5.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6%(证据4-6);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4%(证据8);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8.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
罚款金额=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6%+0%+0%+0%+6%+14%+0%+0%)=40.8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以下三种任选其一)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肆拾万捌仟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肆拾万捌仟元。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7日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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