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6〕6号
当事人:东海县恒旺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耿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EA0Q7827
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曲阳乡徐海公路南侧5米
当事人东海县恒旺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时未生产,现场发现当事人酸洗车间、浮选车间有清洗水自两车间厂房东墙底部墙洞流出,经院内水沟流至外环境,未按照环评要求经厂区污水站处理后排入东海县尾水排污通道。我局现场对流至外环境的清洗水采样,监测结果显示pH值为4.2、氟化物为14.9mg/L。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5年11月13日由黄耿城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5年11月13日由黄耿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耿城个人身份信息。
3、2025年12月19日由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个人身份信息。
4、2025年12月19日由东海县******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李**受东海县******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5、2025年12月2日由黄耿城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6、2025年11月13日由黄耿城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酸洗车间、浮选车间有清洗水自两车间厂房东墙底部墙洞流出,经院内水沟流至外环境。
7、2025年11月13日、12月2日、12月12日由黄耿城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8、2025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11张及执法调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9、2025年11月28日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执法监测报告(2025)环监(水)字第(029)号及送达回证1份,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环境监测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及现场采样记录相关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排放水污染物,且监测结果已告知当事人。
10、2025年11月13日由黄耿城签字确认的《工厂承包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2025年12月19日由李**签字确认的《企业融资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及2025年12月19日由李**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对李**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2025年7月27日对涉案工厂的经营有完全的自主权,当事人为违法行为实施主体。
11、2025年12月2日由黄耿城签字确认的东海县******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高纯砂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车间清洗水应经厂区污水站处理后排入东海县尾水排污通道处理。
当事人“酸洗车间、浮选车间清洗水自两车间厂房东墙底部墙洞流出,经院内水沟流至外环境,未按照环评要求经厂区污水站处理后排入东海县尾水排污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构成了“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5年12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东环责改〔2025〕A251201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2月30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厂房东墙底部墙洞已封堵,厂区水沟外排口处无水外排。2026年2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6〕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及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1.违法行为表现形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7%(证据6-9、11);2.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0%;4.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
罚款金额=10万元+(100万元-10万元)×(7%+0%+0%+0%+0%+0%)=16.3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以下三种任选其一)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元整。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元整。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4日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网站备案号:3207050121 苏ICP备2023017687号网站标识码:3207000018
苏公网安备 32070502010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