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5〕26号
当事人:连云港原舜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加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087831025G
住所:东海县洪庄镇薛团村工业区
当事人连云港原舜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8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工艺为石英石-人工破碎-培烧-粉碎-筛分-酸洗-浮选-清洗-烘干-磁选-成品,其中酸洗工艺使用氢氟酸和盐酸。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5年8月20日由包加宝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5年8月20日由包加宝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包加宝个人身份信息。
3、2025年8月20日由包加宝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4、2025年8月20日由包加宝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材料。
5、2025年8月21日由包加宝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事实。
6、2025年8月20日、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7、《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节选)、《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节选)复印件各1份;2025年10月14日由包加宝提供的当事人《年产1000吨高纯砂建设项目自查评估报告》(节选)、《年产1000吨高纯砂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8、2025年11月5日由国网东海县供电公司提供的当事人2024年1月至2025年10月电费账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1月至2025年10月的生产情况。
当事人“未按规定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5年11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5〕23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包加宝于2025年11月21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根据上述规定及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视为本项决定已执行完毕。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元整(1.52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1、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26%(证据5、8);3、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
罚款金额=1万元+(3万元-1万元)×(0%+26%+0%+0%+0%)=1.52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以下三种任选其一)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元整。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元整。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日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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