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5〕21号
当事人:李志文
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
住所:江苏省东海县山左口乡******
当事人李志文(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8月14日对东海县图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年产50万件水泥预制品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4年4月16日通过环评批复,颚式破碎机、圆锥机、筛分机等生产设施于2025年3月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及设置隔声罩、隔声门窗等隔声措施,筛分工序生产设备应当配套建设的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当事人系东海县图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项目负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5年7月9日由桑**提供的东海县图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东海县图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主体身份。
2、2025年7月9日由桑**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由东海县公安局山左口派出所提供的常住人口信息1份,证明桑**、许*个人身份信息及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与住址。
3、2025年7月9日由东海县图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桑**、许*受东海县图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4、2025年7月14日由许*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东海县图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完全建成。
5、2025年7月14日、8月14日由许*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由国网东海县供电公司提供的东海县图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用电量统计表复印件2份,证明东海县图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25年4月至8月期间存在生产行为,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系东海县图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项目负责。
6、2025年6月3日、7月14日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4张及现场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东海县图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以及东海县图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7、2025年7月14日由许*提供的东海县图达建筑材料有
限公司《年产50万件水泥预制品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东海县图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和危废暂存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等污染物,筛分工序生产设备应当配套建设粉尘收集处理设施,应当采取减震垫、隔声罩、隔声门窗等减少工业噪声污染的措施和设施。
8、2025年7月14日由许*提供的《东海县图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东海县图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
东海县图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未设置隔声罩、隔声门窗等隔声措施,筛分工序生产设备应当配套建设的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系东海县图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5年9月24日,我局通过连云港日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5〕20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告期限为30日,逾期视为送达。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及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4,1.环境危害后果情况: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2.主观情况:一般过失,0%;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
罚款金额=5万元+(20万元-5万元)×(0%+0%+0%)=5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以下三种任选其一)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伍万元。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7日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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