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5〕30号
当事人:东海县海达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3022897197
住所:东海县石榴街道东安村
当事人东海县海达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年产1000吨单一饲料技改项目环评报告表》中要求项目在产生恶臭点处安装集气管或集气罩把恶臭废气抽进UV光氧催化+水喷淋洗涤塔处理后达标排放。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蒸煮锅、榨油机集气罩损坏后进行修补尚未重新安装,产生的恶臭气体经蒸煮锅西侧开放的窗户直接排入车间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5年11月13日由英**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5年11月13日由英**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英**、赵建芹个人身份信息。
3、2025年11月13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英**受当事人的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4、2025年11月13日由英**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5、2025年11月13日由英**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产生恶臭气体经蒸煮锅西侧开放的窗户直接排入车间外。
6、2025年11月13日由英**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事实。
7、2025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拍摄照片4张及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8、2025年11月13日由英**提供的当事人《年产1000吨单一饲料技改项目环评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产生恶臭点处应安装集气管或集气罩把恶臭废气抽进UV光氧催化+水喷淋洗涤塔处理后达标排放。
当事人“产生的恶臭气体经蒸煮锅西侧开放的窗户直接排入车间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构成了“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5年12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5〕24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2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根据上述规定及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视为本项决定已执行完毕。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1、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
罚款金额=1万元+(10万元-1万元)×(0%+0%+0%+0%+0%)=1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以下三种任选其一)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整。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万元整。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1日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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