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5〕19号
当事人:连云港金宝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思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323914309H
住所:东海县桃林镇徐许路西侧
当事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连云港金宝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铸锭工段正在生产,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线监测设施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现场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SO2示值误差测试,SO2满量程为300mg/m3,所用标气SO2浓度为268mg/m3,分别进行三次示值误差测试,测定时间均设定约300秒,三次SO2通标结果分别为94.21mg/m3、118.35mg/m3、142.58mg/m3,平均值为118.38mg/m3,示值误差为-55.8%,超出《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9.3.7“当满量程≥100umol/mol(286mg/m3)时,二氧化硫示值误差不超过±5%(相对于标准气体标称值)”规定的误差范围,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5年6月30日由马**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5年6月30日由马**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5年8月6日由尹*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马思伟、马**、尹*个人身份信息。
3、2025年6月3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马**受当事人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4、2025年6月30日由马**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5、2025年6月30日由马**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不规范,现场进行在线监测设备SO2示值误差测试,三次实测值均远小于标气值。
6、由尹*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30日在当事人现场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马思伟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31日在当事人现场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7月31日由马**提供的当事人与连云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委托运维合同》复印件1份及2025年8月6日由尹*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测废气运维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尹*为当事人在线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当事人存在“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7、2025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4张及现场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8、《关于印发2025年连云港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连环发〔2025〕39 号)(节选)复印件1份及2025年7月31日由马思伟提供的当事人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
9、《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二氧化硫检测项目满量程≥100umol/mol(286mg/m3)时,示值误差应当不超过±5%(相对于标准气体标称值)。
10、2025年7月31日由马思伟提供的当事人《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台账》复印件1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CEMS运行维护台账》(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自动监控设施已通过验收,存在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的情况。
当事人“在线监测设备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SO2示值误差远超出±5%限值”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构成了“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5年9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5〕18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马**于2025年9月17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上述规定及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如已改正,视为本项决定已执行完毕。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万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1.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
罚款金额=2万元+(20万元-2万元)×(0%+0%+0%+0%+0%)=2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以下三种任选其一)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元整。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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