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5〕27号
当事人:江苏省支和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树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MADQJXF
住所:东海县白塔埠镇驻地南侧
当事人江苏省支和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DA006废气排放口处安装一套烟尘在线监测设备,数采仪显示干湿烟尘监测数据一致,未查询到干湿基转化公式,9月17日23时至9月18日19时烟气湿度数据持续零值。我局委托连云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DA006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比对监测报告显示三组烟气湿度结果均值约为3.33%,同时段DA006废气排放口在线湿度监测数据均为0%,绝对误差-3.33%,比对不合格;三组烟气流速结果均值为21.0%,同时段在线流速均值为18.55%,相对误差为-11.7%,比对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5年9月18日由王*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5年9月18日由王*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王*、吉树建个人身份信息。
3、2025年9月18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王*受当事人的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4、2025年10月21日由吉树建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5、2025年9月18日由王*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DA006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未设置干湿基转化公式,9月17日23时至9月18日19时烟气湿度数据持续零值,我局委托连云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监测报告烟气湿度结果均值与同时段在线湿度监测数据误差明显。
6、2025年9月18日、2025年10月21日由王*、吉树建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11月4日由吉树建提供的当事人《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台账》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自动监控设施已通过验收,但未按照规范对干湿基转化公式进行设置,存在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的情况;自动监控设施烟气湿度绝对误差应不超过规范要求的±1.5%,烟气流速相对误差应不超过规范要求的±10%。当事人存在“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7、2025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3张及2025年9月18日、2025年10月21日现场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8、2025年9月19日由连云港******有限公司出具的《应急监测-江苏省支和肥业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智检250658)和《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编号:智测250658)各1份,证明当事人烟气湿度和烟气流速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
9、2025年10月21日由吉树建提供的当事人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
当事人“DA006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未设置干湿基转化公式,自动监测设备烟气湿度和流速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之规定,构成了“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5年12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5〕27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2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上述规定及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视为本项决定已执行完毕。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19。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
罚款金额=2万元+(20万元-2万元)×(0%+0%+0%+0%+0%)=2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以下三种任选其一)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元整。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整。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1日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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