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强化焚烧秸秆处罚措施,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参与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灌南县依据省人大常委会下发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和市县关于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实施意见,经县民政部门牵头研究,将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列为重要条款列入村规民约。
新增的村规民约主要内容是:严禁一切秸秆焚烧行为,严禁随意堆放秸秆,不得弃置于河道、沟渠、路边、河边,要做到随收随清,对不能有效利用的秸秆,挖坑掩埋沤肥或清运到坑塘、固定堆放点,不留燃烧隐患。村要加强巡查,建立焚烧秸秆巡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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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值班巡逻。凡点火造成焚烧秸秆行为,按每次处罚
500
元计;凡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沟渠等水体的,处
200
元罚款。对因焚烧秸秆,烧毁树木、道路,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乡镇、村将修订后的村规民约刷写或张贴上墙,印发到户,组织广大农户认真学习领会并对照执行。对违反村规民约的人和事,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绝不姑息迁就,通过严管重罚措施,坚决杜绝焚烧秸秆现象发生。
(灌南县综禁办供稿)